賣方須提供車位使用權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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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來函 讀者林小姐詢問:2001年8月向房仲購1成屋,附地下平面車位1個,但因對車位產權不了解,憑買賣契約書明確記載,附地下平面車位1個,編號為2號,因而確定該戶有車位,當下也請房仲業務員幫忙換算車位坪數。
但因我買的社區無管委會,大家都是按自有車位停,互不干涉。車位停至2007年9月,社區內有1戶1樓住宅是當初建商所有,建商倒閉後被法拍,得標人以房屋權狀有112坪,追討地下室車位,但實際這戶房子只有40坪,其它均為公設坪數灌至房屋產權內,對方依照每戶住戶的公設比,認定我無車位所有權,所以不能使用,就強佔我車位。
後經了解,才知我所購得房屋,地下室車位無實質產權,僅有公設持分。我有找房仲詢問,但房仲以當初買屋有車位讓我使用,現在被人強佔,非他們的責任,有免責權。我也有邀前屋主一起了解車位所有權問題,但前屋主表示,她們的房子與車位都是建商欠債抵債得來,有借據本票為證,房仲與前屋主均建議我向車位佔有人提告,並願意協助出庭。請問該如何解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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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
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部專案經理鄭啟新表示:建商在預售時,以契約約定把停車位使用權分開買賣,也就是說要使用車位,須另行購買,因此造成許多區分所有權建物,雖然擁有一定比例的地下室車位公設持分,卻因為沒有另行購買,不見得有車位使用權。
由於區分所有權人,以分管協議約定車位的方式,由特定住戶專有專用,所以該1樓屋主,單純只以建物或共同使用面積來判斷是否有車位使用權利,並不精確。
因此賣方有責任提供相關資料,證明你有使用車位的權利,相關資料包括賣方與前1手賣方的契約書,或社區約定特定戶別使用車位的分管協議書,來證明該車位確實為你使用,而不是他人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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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專家 鄭啟新小檔案
年齡:36歲 現職: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部專案經理 專長:不動產相關法律 學歷: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座右銘:嚴以律已,寬以待人 資料來源:鄭啟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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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發布時間:2008012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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