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租屋的問題!! 困擾中... |
小朋友 |
發表於
2007/10/29 00:0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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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開始簽約的時候
合約內容
包第四台
包網路
可是住進來到現在大概兩個多月了
電視是數位電視 (一開始合約內容沒註明)
時常不能看
維修人員也不是隨時都可以來
都要我們配合他的時間
網路也常常斷線
網管人員會說是你電腦有問題
叫你重灌
剛住進來的前一個月
廁所旁邊還會漏水
處裡了一個多月才用好
因為他大概三個禮拜來一次 來兩三次才好...
每天都在打電話給網管、水電、數位電視的就好了ㄚ。。。
電話費誰幫我付阿。。。
房東處裡事情的態度也很不積極!
只會一直說叫我們打給網管水電電視的....
房間太潮溼
我帶來的桌子都壞掉.....
發霉腳變綠色..........= =a
私人衣物掛在窗戶內還被偷....................
這一大堆的問題
實在是讓我感到很困擾.......
想問問看
""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我的損失嗎.......??""
而且我已經簽了一年的租約
一年份的房租&押金也都全給了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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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果地產王 |
發表於
2007/11/19 20:07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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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開始簽約的時候
合約內容
包第四台
包網路
可是住進來到現在大概兩個多月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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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問題在11/17地產中已回答
專家: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
房東承諾提供的家電,如果有缺少,必須一開始就告知房東,若未告知而繼續居住一段時間,表示你已接受現況,想以此訴求終止租約的立場較薄弱。
《民法》429條明白指出,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因此電視壞掉了、網路不通、漏水皆屬房東責任。民法423條也指出,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
久修不好可請求扣租金
以該情形而言,房東願意負修繕責任,不過,假如久修不好,視同沒有修繕,可以依照民法430條,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,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,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建議向房東提出終止租約時,不要訂定馬上終止的時間,約以1個月的時間較為適當,讓自己有找新住所與打包行李的時間,並請房東歸還押金與剩餘的租金,至於桌腳發霉,想請房東賠償損失,須請專家鑑定桌腳發霉是因為漏水或房屋過於潮濕的問題,才能提出證據請房東賠償。
如房東置之不理,學生族可請學校教官或家長出面與房東溝通,未果再訴請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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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大調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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